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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2條

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三十日前製發選舉權證 ,以憑領取選舉票。 選舉權證依附式一之規定。 (編 註:附式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8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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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