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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20條

每一有被選舉權人,其候選人之登記,以一種為限。 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中為二個或二個以上候選人之 登記時,其登記均為無效,並不得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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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