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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9條

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將該管選舉之選民,分別造具選舉人名冊各二份,記 載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並得附記其有無被選舉權,於選舉四 十日前完成並公告之,同時將名冊一份呈請上級選舉機關備查,並將選舉 人總數彙轉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前項所定四十日之期間,依事實上之需要,得提早十五日。 職業團體婦女團體及全國性職業團體婦女團體之主管選舉機關,應定期通 告各該團體於選舉九十日前,造報記載左列各款之簿冊: 一、組織章程設立程序及其經過。 二、立案機關及立案年月日。 三、職員及其經歷。 四、會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並從事該職業之年期。 五、會員有同時為其他團體會員時,其他團體之名稱,並聲明其擇定參加 選舉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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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