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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4條

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者,經依法定手續簽署後,應親向各該主管選舉 機關為候選人之登記,如須委託他人代為登記時,並應有本人之書面證明 ,其為政黨提名者,其名單應在候選人開始登記前提交選舉總事務所迅即 轉交各該主管選舉機關為候選人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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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