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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18條

第 二 章 選舉人及候選人
每一選舉人對候選人登記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經查明簽署重複者,應為 無效,並令補正,其已逾法定簽署名額者不計。 前項候選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署者,其登記無效,如在當選後發覺,經判 決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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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