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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4條

國民大會代表之名額如左: 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名,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 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名。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共五十七名。 三、西藏選出者,共四十名。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共三十四名。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共六十五名。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共四百八十七名。 七、婦女團體選出者,共一百六十八名。 八、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選出者,共十七名。 前項各款名額之分配,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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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