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 第5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選舉權,年滿二十 三歲,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有被選舉權: 一、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五、有精神病者。 六、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