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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6條

外國人民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五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 滿十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人民,滿二年者,依前條之規定有選舉權,滿三年者, 依前條之規定有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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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