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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10條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法定代理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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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