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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6條

教師、學務處、輔導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下列管教措施: 一、一般管教措施:指教師個人採取之管教措施。 二、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指學務處及輔導室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 三、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指經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或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討論決議後,學校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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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