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 第5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5條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或懲處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定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