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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取得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獎勵管教:指國民小學對學生採取之獎勵或管教措施。 三、獎懲:指國民中學對學生採取之獎勵、管教或懲處措施。 四、學務處:指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處理學生事務之下列單位: (一)學生事務處。 (二)前目以外其他學生事務一級單位。 (三)教導一級單位。 五、學務處主任:指前款一級單位主管。 六、輔導室:指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輔導室、相關專責單位或輔導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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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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