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 第1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12條

學生於授課日之出缺席狀況,得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