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 第2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28條
獎懲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依
第三十七條
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7條
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