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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33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提出之學生獎懲事件,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之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其延長應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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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