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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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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正常教學視導計畫,並依計畫組成視導小組,至其轄區內國民中小學實地視導。 前項視導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每次視導時,應至少由其中二款人員進行: 一、督學。 二、專家學者。 三、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之分團輔導員。 四、地方教師會代表。 五、地方家長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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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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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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