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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5條

前條正常教學視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小學:每學年抽查一定比率校數,對學校進行實地視導;必要時,並得加強視導。 二、國民中學:每學年完成對學校實施一次實地視導;必要時,並得增加視導次數。 前項實地視導,應以無預警方式辦理。但因學校距離、行事曆安排考量,得於視導人員到校前一小時三十分鐘內通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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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