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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 第7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實地視導結束後,應將未符合
第二條
規定之事項,通知學校限期改善,並督導其改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機制,鼓勵教師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第二專長學分班,提升各領域(科目)專長授課比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學年應定期辦理增能研習,提升配課教師專業知能;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該增能研習所需費用,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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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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