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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每學年國民中小學視導結果進行分析,並訂定改善措施,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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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