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 第9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正常教學相關法令及各該學年度之視導計畫、主要視導結果、全轄區共通性問題及改善措施,於教育局(處)網站首頁設置專區公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學年對學校相關人員,進行正常教學法令宣導。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