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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11條

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尚未完納分期或延期應繳總額者,該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之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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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