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 第6條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6條

被保險人於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各該期繳納期限屆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申請延期繳納。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