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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7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繳總額,應填具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 被保險人經審核同意分期繳納者,應依保險人製發之繳款單所載金額及期限,按期繳納。經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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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