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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4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就應繳總額一併辦理。保險費於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仍應計收利息。 保險人於核發各項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於完納應繳總額後,尚有未繳清之前項利息,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得自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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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