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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9條

被保險人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不得再次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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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