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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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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3條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除國內受託機構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外,以合於經營資產管理…第4條本基金委託經營之保管機構,以經設立及營運所在國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業者為對象。受託保管…第5條基金運用局應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並就其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評審選定之。前項…第6條受託機構於契約有效期間經營績效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準或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第7條本基金之委託經營期間,每次最長五年。第8條基金運用局與受託機構所定委託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但依約需要以外文為之者,應附中文譯本,並以中…第9條基金運用局與保管機構所定委託保管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但依約需要以外文為之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第10條基金運用局得指定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經紀商,並統一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第11條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有損及委託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第12條委託資產或保管資產之收回方式,由基金運用局決定之。前項收回之委託資產,得委由保管機構為移轉管…第13條基金運用局應按季考核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並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報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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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