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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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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2條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依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
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運用範圍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辦理委託經營。 本基金之運用方式,應配合前項運用範圍以現金委託、現券委託及部分現金、部分現券委託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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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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