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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各項給付之查證工作時,應先以書面通知。 前項查證結果符合請領條件,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查證期間之年金給付。但不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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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