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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最近三年或前三年,指每期年金核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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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