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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3條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家長得依法規或實驗教育計畫,參與教育事務。 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時,應適當尊重子女或學生表達之意見,並以促進子女或學生自我實現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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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