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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4條

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家庭教育功能。 三、配合學校教學目標及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及成長。 四、與教師、學校或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五、積極參與學校志工服務、教育講習及活動。 六、依法規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 七、參與學校依法令設置及執行之各項相關組織及程序,營造友善學習環境。 八、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落實家庭教育之事項。 為協助家長履行前項責任,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家長會或家長團體得辦理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動。 前項活動,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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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