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學校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二、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三、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
四、學校年度行事曆。
五、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六、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
家長得向學校請求提供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不得拒絕。
家長會得經會議決議後,以書面載明申請用途,向學校請求提供第一項以外與學生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