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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6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學校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二、學校校務經營計畫。 三、班級或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與教學評量方式及標準。 四、學校年度行事曆。 五、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其相關事項。 六、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學生學習之資訊。 家長得向學校請求提供前項以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不得拒絕。 家長會得經會議決議後,以書面載明申請用途,向學校請求提供第一項以外與學生教育有關之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學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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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