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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5條

學校應依法設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及教師應協助家長成立及參與家長會。 家長除參與家長會外,並得依人民團體法組成不同層級之家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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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