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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 第7條

家長或家長會就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向教師、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提出建議。 教師、學校、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於接獲建議時,應主動溝通協調,認為家長或家長會之建議有理由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家長、家長會及各層級家長團體就中央或地方教育事務,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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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