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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定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包括: 一、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及其他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填寫之問卷。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暨真實姓名對照表。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據及相關資料。 四、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保護及照料措施相關資料。 五、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誓詞。 六、於選任程序中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之表單。 七、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事項之文書。 八、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意見之文書 九、國民法官評議意見書。 十、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中另有 9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37條第八條第三款之文書,應於相關支給程序報結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第38條第八條第四款之文書,應於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第39條第八條第五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內;惟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書記官影印彌封後,…第40條第八條第六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第41條第八條第七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存放於審判卷宗內。第42條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款之文書,應由合議庭法官彌封後,交由書記官存放於評議卷宗內。第44條除有特別規定以外,第八條第十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依其性質,分別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選任程序卷…第45條除其他法規關於保存年限另有規定外,本辦法個人資料之保密期限及保存年限如下,期限屆滿應解密,並…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指屬於國民法官、備位…第3條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且得以公正、客觀且無所顧慮執行其職務,任…第4條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第5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第6條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前三條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第7條本辦法所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包括:一、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結果資料…第9條司法院開發之審判作業系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以下簡稱自動化檢核系…第10條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本法及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個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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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