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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1條

關於主刑、從刑、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保安處分及沒收事項,應分別表決之。 前項科刑事項屬得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裁量之決定者,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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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