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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72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2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 第 四 節 科刑評議 › 第 二 款 各種科刑事項之討論及表決
關於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事項,均應依本法
第八十三條
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法定刑之加重、減輕或免除,屬依法得審酌之事項者,宜先表決有無加重、減輕事由,再表決是否依法加重、減輕。 關於是否依法加重、減輕或免除,如因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之情形,得以本法
第八十三條
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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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科刑事項之討論及表決」的其他條文
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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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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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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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執行刑,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數罪併罰而應定執行刑者,審判長宜…
第279條
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於涉及是否科處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徒刑、併科罰金之情形準用之。
第2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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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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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沒收或追徵事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關於沒收或追徵事項,除依法…
第283條
為以適當方式記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量刑情形,法院於宣判後,得依司法院提供之系統或表單,填載國…
← 第271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7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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