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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1條

關於保安處分事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之表決方式決之。 得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是否予以保安處分之情形,應先表決有無保安處分事由,再表決是否予以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需諭知期間者,宜於前項表決完畢後表決之。 關於前二項是否予以保安處分或其期間之意見歧異,而未達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之過半數意見者,得以本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方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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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