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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3條

為以適當方式記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量刑情形,法院於宣判後,得依司法院提供之系統或表單,填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判決之罪名、科刑結果與相關審酌因素。 前項審酌因素,宜以與犯罪情狀有關之事項為重心。 地方法院得依據法官因填載第一項事項而增加之工作負擔情形,給予適當之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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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