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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92條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關於原審或第二審已審理及判決之事項,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 前項情形,有關強制處分及證據保全事項之處理,不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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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