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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聲請解任之裁定不服者,得聲請撤銷並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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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