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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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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四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法院得向聲請辭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詢問必要事項。
第六十六條
、
第六十七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五十七條
第三項之規定,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聲請辭任之情形,準用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檢察官、辯護人得陳述意見;法院應將口頭陳述之意見記明於筆錄或將書面意見附卷。 前項陳述意見程序,準用
第六十七條
第五項、
第六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 法院認依現有資料無法確認聲請辭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者,依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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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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