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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任特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應於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 二、聲請解任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三、該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予解任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四、適用之解任規定。 前項聲請,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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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