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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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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四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聲請辭去職務者,應於書面記載其代號或遞補序號,並敘明無法繼續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具體理由。
第六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於前項辭任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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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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