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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法院為審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情形,應調查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提出之證據,或依其聲請調查必要之證據;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前項證據調查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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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