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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六、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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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