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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第35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5條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 第 一 節 通則
選任期日程序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為之;並得設置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以下簡稱個別詢問室)行本法
第二十六條
至
第二十八條
之程序。。 前項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及個別詢問室,應設置於適當空間;無專用之空間者,得於法庭或其他地點臨時設置之。 法院應於前項空間規劃充足之席位且配備合宜之資訊設備,俾利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期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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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選任期日程序之指揮,由審判長為之。
第37條
選任期日程序不公開。
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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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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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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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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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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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預先規劃以清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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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前二條規定及其他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照料與保護有關事項,由督導專責單位之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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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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