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第59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9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AI 白話解釋
← 第58條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第6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