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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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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9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本法
第二十七條
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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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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