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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3條

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經濟犯罪: 一、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 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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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