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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0條

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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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